《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已于11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社会信用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唐山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系列决策部署,将“信用唐山”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全市共同努力下,唐山市综合信用监测排名在全国261个地级市中从2019年初的第164名大幅提升,进入全国第一梯队,最好成绩连续三个月全国第1名,具备了向更高水平、更高标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唐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条例》的制定出台对提升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加快信用建设步伐、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制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共7章55条,重点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加强区域合作和平台建设。《条例》提出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联合激励和依法惩戒。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发挥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优势,为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全国信用信息网络贡献唐山力量。
——凝聚社会信用建设合力。《条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通过调动各类社会信用活动主体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发挥政务诚信引领作用。《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创新打造守信激励场景。《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依据省个人诚信积分基础指标体系,形成本辖区内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和计算标准,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模型,定期生成个人诚信积分计算结果并动态更新,拓展个人守信激励。
——规范奖惩措施应用范围。《条例》坚持过惩相当的原则,明确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科学划定其应用范围,鼓励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给予优惠便利,对失信主体取消优惠便利。
——构建精准高效监管机制。《条例》规定本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精准监管。
——保障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信用建设领域和特点,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给予立法保障,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当同时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信用主体书面异议申请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权利,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动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义务。
2023年以来,唐山市综合信用监测排名稳居全国第一方阵。8月,唐山市及迁安、滦州、遵化3个县级市全部成功入选第四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信用“软环境”正在成为唐山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条例》的实施,将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推动唐山信用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让“英雄城市”彰显诚信之美。